中央财经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条例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修订)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做好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发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通知》(学位[1998]5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条例。
一、总 则
第一条 凡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学位并已有五届以上毕业硕士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并具备以下条件,经批准均可进行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工作:
㈠ 制定出该专业接受申请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包括学位课程与选修课程);
㈡ 提供考试科目的内容简介、主要教材及参考书目;
㈢ 建立学位课程考试题库;
㈣ 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暂行办法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学位,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工作中要坚决抵制不正之风。每年接受申请的人数,应适当控制,以保证校内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四条 资格审查:
㈠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成绩合格。
㈡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满三年,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㈢ 申请人向我校提出学位申请,其所修外国语语种不得超出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规定的本专业外国语语种范围;
㈣ 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研究生部(参加我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员可直接向所在系)领取《中央财经大学硕士学位申请资格审表》和《中央财经大学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单位审核情况登记表》,认真填写后附正面免冠照片一张交回,同时提供:
⒈ 本人最后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⒉ 工作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⒊ 已在正式刊物发表或出版的一篇(部、项)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的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在报纸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应在1,000字左右,复印件应包括报纸报头、文章内容;在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应在2,500字以上,复印件应包括刊物封面、目录和文章;专著及参编书籍复印件应包括封面、版权页和与本人有关部分;课题类成果应包括课题原件复印件和主持人出具的证明材料。习题集、辅导材料、考试指南及股评等非学术性论文或著作不予认定)。
所有原件经研究生部审查后退还,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张。
⒋ 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申请的证明以及介绍申请人简历、学历与学位状况、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国语程度方面情况的材料(密封传递)。
第五条 申请人应按照规定交纳申请手续费和资格审查费。
第六条 校研究生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发给《中央财经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卡》,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三、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七条 学校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㈠ 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㈡ 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⒈ 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必须参加学校规定的学位课程的考试,其考试科目、内容及评卷标准均应与我校相应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一致。
⒉ 各专业学位课程考试均由研究生部于每年三月份、十月份组织两次集中考试,每次考试每人限报三门,考试科目由各系在规定时间内报研究生部。考试的方式均采用闭卷笔试,以百分制记分,70分为及格;
⒊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必须参加并通过外国语课程、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后,须将合格证复印件(限用A4纸)交所在系报研究生部。
⒋ 申请人员应按照规定交纳考试报名费用。
⒌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我校和国家组织的全部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方能进行学位论文水平认定。四年内未完成我校和国家组织的全部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㈢ 学位论文水平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认定后一年内提交硕士学位论文,申请进行并完成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人通过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后,申请学位的专业所在院、系应将通过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认定人员名单报研究生部,申请进行学位论文水平认定。经批准后各院、系应即安排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开题和必要的指导,并对学位论文组织初审。初审通过,开始组织学位论文的印刷、评阅和答辩等工作。
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需有两位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职称的专家推荐,填写推荐人意见书;两位推荐人必须了解申请人所提交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或曾指导其论文工作;推荐人之一必须是我校相应学科的硕士生导师,另一人应为校外相应学科的专家。
申请人的导师可以作为推荐人。
初审未通过,需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学位论文、申请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学位论文后半年内完成。
⒈ 学位论文的要求:
⑴ 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应是本人在工作实践中独立完成的科研成果,能表明申请人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学位论文的选题要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有一定的创见。
⑵ 申请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其他成果等,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合作者的证明信,以及集体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⑶ 学位论文用规范的中文撰写,一般在30,000字左右;同时还应有3000字左右的学位论文摘要,并附英文摘要。论文摘要是论文的缩写,包括论文的框架、结构、主要观点及结论。
⒉ 学位论文的评阅:
⑴ 申请专业所在院、系应从推荐人以外聘请三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做为学位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学位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学位论文评阅人。
⑵ 学位论文在送交评阅时应由有关院、系负责,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⑶ 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对学位论文的要求,就学位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明确说明可否组织论文答辩。三位学位论文评阅人的意见均认为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并同意组织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人方有资格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⒊ 学位论文答辩:
⑴ 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五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中至少应有两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可有两位是该生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校外专家担任,一般不应由学位论文评阅人担任。推荐人和申请人的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组成审核表应由申请专业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批,并填写《答辩工作计划表》报研究生部审核。
⑵ 申请专业所在院、系应提前公布学位论文答辩时间,公开举行学位论文答辩,并注意吸收硕士研究生参加。
⑶ 答辩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答辩工作。
⑷ 为保证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各项程序,答辩会的时间,一般不应少于两小时。答辩会议应有完全的记录。答辩秘书应将规定的记录项目填写齐全,记录要准确完整,由答辩秘书签字。
⑸ 硕士学位论文的答辩程序 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程序如下:
① 答辩秘书简单介绍申请答辩人学习和科研情况(一般不超过10分钟);
② 答辩人报告论文的选题意义、主要研究结论及创新观点(一般不超过15分钟);
③ 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答辩人进行答辩准备(一般不超过30分钟);
④ 答辩人答辩,回答问题应简洁明确,重点突出(一般不超过40分钟);
⑤ 答辩会休会;
⑥ 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一般不超过20分钟);
答辩委员会内部会议主要议程:
• 宣读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
• 答辩委员会就是否通过申请答辩人的硕士学位论文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讨论;
• 答辩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由答辩秘书事前统一填写申请人的姓名和答辩时间);
• 讨论并通过答辩决议书,答辩决议书必须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⑦ 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一般为5分钟);
⑧ 论文答辩会结束。
⑹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答辩虽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作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申请人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学位论文,提出申请,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四、学位授予
第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议,并通过无记名投票(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时方为通过)决定是否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合格者授予相应学科硕士学位,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五、其 他
第九条 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并获得硕士学位,表明本人已达到相应学科、专业毕业硕士研究生的学术水平,不涉及学历。
第十条 申请人若本次申请无效,再次向我校提出学位申请时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申请人不得在向我校提出学位申请的同时,用同一篇论文再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交纳申请学位所必须的费用,申请学位所需的食宿费、往返旅费等均由申请人自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学校所发有关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文件、规定自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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